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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勞工生產力,提升企業競爭力,
    增進勞工知能及熟悉相關法令,以維護及保障其自身權益,鼓勵勞工
    團體配合政府施政措施,達成宣導政府施政重點之目的,依勞工教育
    實施辦法暨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依法設立之縣級各級工會及勞工團體,辦理勞工教育活
    動時,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補助應於每年度規定期間內提報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
        附件一),送本府評估,本府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核定補助金額
        ,逾期限提出申請者不受理補助申請(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定
        者,不在此限)。
  (二)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
        定執行日五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變更執
        行。
  (三)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不受理申請。

四、補助條件、金額及場次:
  (一)補助條件:
        1.活動辦理期限每年至十二月三十日止,辦理活動地點限於縣內
          ,但經陳報本府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2.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研習會、宣導會、講習會或實地教學之
          方式辦理。
        3.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場次、參加對
          象及人數、辦理方式、師資(學、經歷簡略)、課程內容及預
          期效益。
        4.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
            至少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
            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
         (2)核心課程包括工會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範、工會會務與財務
            、勞工退休新制相關規定、勞動三法修正原則與方向、勞工
            福利、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之預防、就業促進職
            業訓練等與職業技能、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二)本府依下列規定核撥補助金額,並得視年度預算情形酌(增)減
        :
        1.各基層工會每場次補助金額最高五萬元,縣級總工會每場次補
          助金額最高八萬元,辦理場次為半日者減半。
        2.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申請單位應編
          列配合經費,自籌金額須占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3.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
          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
          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4.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
          萬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己核定補助金額合計,
          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
          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款限制。
  (三)補助場次:
        1.工會會員數一千人以下至多補助三場次。
        2.工會會員數一千零一人至一千五百至多補助四場次。
        3.工會會員數一千五百零一人至二千人至多補助五場次。
        4.工會會員數二千零一人至二千五百人至多補助六場次。
        5.工會會員數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至多補助七場次。

五、經費補助項目及支給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最高一千元;
        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場地租金:
        1.半日最高四千元;一日最高八千元。
        2.使用內部場地者不予補助,但得補助清潔、水電與服務費用等
          項目,補助金額半日最高二千元;一日最高四千元。
  (三)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四)材料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五)印刷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每人每餐最高八十元。
  (七)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每人每日最高三十元。
  (八)郵電費:每人十元,以實際通知會員數計,每場次最高四千五百
        元。
  (九)雜支費:不得超過實際核銷經費之百分之五。

六、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採書面審查核定。
  (二)審查原則如下:
        1.課程之設計符合本要點規定。
        2.計畫內容須符合需求、目標、合理及可行。
        3.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4.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檢附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
    行成果表、切結書(含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
    、成果照片、簽到簿影本、講義資料及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正本
    等相關資料報府請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
    有單位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
    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稽核、考評。
  (二)申請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三)各職業工會未申請扣繳統一編號者,應先至國稅局申請,始得申
        請補助。未依規定填報工會會員動態季報表致無法確認會員人數
        者,不予補助。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應撤銷該
        補(捐)助案件,並追繳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六)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
        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
        項目核實撥付。
  (九)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已屆保存年限,應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
        毀。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
        處理情形,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
        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
        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十)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一)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五條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