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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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縣民參加公職考試,促進
    就業,補助其參加補習之費用,以增進擔任公職機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職考試,係稱由考選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

三、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參加公職考試補
    習課程者,於考試完畢後三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乙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乙份。
  (三)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乙份。
  (四)准考證到考證明影本或成績單影本乙份。
  (五)領據乙份。

四、補助標準:補助額度以其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百分之六十計算,最
    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如有不實證明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予以追回補助款外
    ,申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