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收入,由收入機關或繳納機關填具繳款書五聯,由繳款人連同 現金或到期票據,一併送交當地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轉解縣庫存 款戶。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收到繳款書及現金、票據,經核後應於繳款書 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印章,並送總庫彙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