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於規定期間彙解縣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本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前項收入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依省訂標準。
  第一項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除第三款之收入,由收入機關於當
  日或次日彙解縣庫外,其餘各款收入,其保管期限不得逾五日,如有特
  殊情形,得經本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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