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於規定期間彙解縣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本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前項收入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依省訂標準。 第一項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除第三款之收入,由收入機關於當 日或次日彙解縣庫外,其餘各款收入,其保管期限不得逾五日,如有特 殊情形,得經本府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