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財政科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庫支票 ,直接付與政府債權人。但左列款項分別依其規定辦理。 一、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支出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二、付給員工之薪資、公費、給養費、加班費、差旅費及各項補助費, 以存帳處理,直接存入員工個人帳戶或存入各機關零用金專戶、自 行保管支用經費專戶後,由該專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