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府財政科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庫支票
  ,直接付與政府債權人。但左列款項分別依其規定辦理。
  一、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支出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二、付給員工之薪資、公費、給養費、加班費、差旅費及各項補助費,
      以存帳處理,直接存入員工個人帳戶或存入各機關零用金專戶、自
      行保管支用經費專戶後,由該專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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