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財政科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左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經辦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日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轉帳訖 之轉帳憑單一聯退還原編製機關核對。 二、每月終了應將其所經辦各機關當月份歲出對帳單分送填發付款或轉 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發生差額時,應列明簽回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