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左列支出,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三、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前項支出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規定之,並通知審計機關 。但所訂限額及條件不得超過省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