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專戶存管款開戶時,應洽由本府財政科同意後通知縣庫代理機關 或代辦機關,憑以開戶存管。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得集 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 科目用途在各該存管餘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 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報本府財政科備案。 第一項專戶應業務需要得於其他行庫開戶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