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專戶存管款開戶時,應洽由本府財政科同意後通知縣庫代理機關
  或代辦機關,憑以開戶存管。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得集
  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
  科目用途在各該存管餘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
  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報本府財政科備案。
  第一項專戶應業務需要得於其他行庫開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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