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規則規定,簽發縣庫支票、縣庫專戶存款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
  收支,致縣庫受損害者,除依法議處外,並應賠償縣庫之損失。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縣庫受損害,
  該縣庫代理機關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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