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規則規定,簽發縣庫支票、縣庫專戶存款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 收支,致縣庫受損害者,除依法議處外,並應賠償縣庫之損失。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縣庫受損害, 該縣庫代理機關應連帶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