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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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
    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特設置宜蘭縣政府菸酒查緝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七人,由財政處處長、警察局局長、衛生
    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工商旅遊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消費者保
    護官兼任。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
    任,及置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
    秘書業務;另置幹事六人由前項參加之單位派員兼任。

四、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
    調整。

五、本小組成員,各依其業務職掌辦理本法相關事項如下:
  (一)財政處辦理菸酒之稽查、取締、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等事項,及
        相關機關(單位)間協調、聯繫等事項。
  (二)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危害環境保護管理及協助扣押物銷毀
        等事項。
  (三)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辦理菸酒製造業者之菸酒產品衛生檢查、取樣
        檢驗、良好衛生標準檢查,菸之標示及廣告管理等事項。
  (四)工商旅遊處辦理菸酒業者設廠標準及相關工商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處辦理酒類媒體廣告之核處等事項。
  (六)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辦理有關菸酒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
        管機關實施菸酒檢查或取締時,得依其請求予以必要之協助事項
        。
  (七)其他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之配合事項。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查緝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與會。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八、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