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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解決縣有非公用房地承租人或占
    用人因經濟拮据,無力一次繳納逾期租金或使用補償金,並使本府處
    理上開承租人申請逾期租金分期繳納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縣有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含租金逾期繳納加收之滯納違約金),暨
    占用戶積欠使用補償金(含五年使用補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逾期繳
    納,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之利息額)
    ,確有困難無力一次繳清而申請分期繳納者,得檢具申請書(如附件
    ),報經本府核准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分期繳納:
(一)積欠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五期(每個月一期)無息繳納。
(二)積欠金額在五萬零一元以上至八萬元者,准予分八期(每個月一期
      )無息繳納。
(三)積欠金額在八萬零一元以上至十二萬元者,准予分十二期(每個月
      一期)無息繳納。
(四)積欠金額在十二萬零一元以上至十五萬元者,准予分十五期(每個
      月一期)無息繳納。
(五)積欠金額在十五萬零一元以上至十八萬元者,准予分十八期(每個
      月一期)無息繳納。
(六)積欠金額在十八萬零一元以上至二十一萬元者,准予分二十一期(
      每個月一期)無息繳納。
(七)積欠金額在二十一萬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二十四期(每個月一期
      )無息繳納。
三、承租人(占用人)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
    次繳清積欠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收遲延利息。
四、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