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據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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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途規範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
之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各機關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必須先
以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另依規定以預付方式在適當
科目處理,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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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標準: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如下:
(一)總預算:按當年度縣總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業務費項下之一般
事務費及物品之合計數,除以十二月計算,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其超出部分以百分
之七十核計。
(二)附屬單位預算:按當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所列用途別科目「編號:
3 材料及用品費」之數額,除以十二月計算,在新臺幣二萬元以
下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其超出部分以百分
之七十核計。
前項零用金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可
自行斟酌減少提領。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或( 3材料及用品費
)÷12≦20,000元者:全數撥作當年度零用金。
(二)(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或( 3材料及用品費
)÷12>20,000元者:按20,000元+{〔(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
一般事務費+物品)或( 3材料及用品費)÷12〕-20,000元}
×70%=當年度零用金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為利業務推行,若年度縣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尚未核定頒布時,仍
照前一年度所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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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申請: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材料及用
品費科目項下請領之。
(二)撥用:
零用金之撥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依計算基準自行核
計,並依前款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
審核後存(匯)入各該機關學校保管金專戶。
(三)保管: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付
款憑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四)年度終了及結束之處理方式:
1.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現金
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縣庫,各附屬單位預算則
繳還其附屬單位預算之專戶。
2.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各機關應於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
限內,送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轉帳;各附屬單位預算應於該
年度結束前,於帳務內自行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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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依照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虧損等
情事,應依規定負賠償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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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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