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開源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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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益庫收,激發本府創意團隊之潛能
    ,促使各業務單位提出開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開源計畫提報單位提案人及主辦單位有功人員。

三、開源計畫提報程序如下:
  (一)提報單位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如附表1),簽會
        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通報實施。
  (二)提報單位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具開源計畫(如附表1)建議
        者,簽會本府財政處、主計處、業務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奉縣
        長核准後通報實施。

四、開源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報單位開源計畫成效應量化,並以實際增加縣庫淨收入為準,
        且須為縣庫統收統支之財源。
  (二)各項開源計畫成效核算以一次為限,並以決算數為準,如計畫實
        施未滿一年者,經簽奉核可,得於次年度再行計算成效辦理獎勵
        。
  (三)成效計算格式(如附表2)。

五、開源計畫經計算成效,核有增加縣庫淨收入者,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
  (一)增加縣庫淨收入一萬元以上,未逾十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嘉獎
          一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及
          主辦單位各記嘉獎一次。
  (二)增加縣庫淨收入逾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嘉獎
          二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
          嘉獎二次及主辦單位記嘉獎一次。
  (三)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五百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一
          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
          功一次及主辦單位記嘉獎二次。
  (四)增加縣庫淨收入五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二
          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
          功二次及主辦單位記功一次。
  (五)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千萬元以上未逾五千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大功
          一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
          大功一次及主辦單位記功二次。
  (六)增加縣庫淨收入五千萬元以上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二大
          功。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
          二大功及主辦單位記大功一次。
    開源計畫增加縣庫淨收入以當年實際入庫數為基準;每案核發績效獎
    金百分之一予提案人,最高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計算至百位。
    符合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者,提報單位及主辦單位頒給獎狀並於主管
    會報公開表揚。

六、本府主動提報計畫爭取中央補助款,且納入預算辦理者,依下列規定
    予以獎勵:
  (一)爭取補助款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每案記嘉獎一次。
  (二)爭取補助款一千萬元以上未逾五千萬元者,每案記嘉獎二次。
  (三)爭取補助款五千萬元以上未逾一億元者,每案記功一次。
  (四)爭取補助款一億元以上者,每案記功二次。
        爭取補助款以當年度實際入庫數為基準,每案敘獎以一次為限。

七、年度提報之開源計畫,奉核後須併同相關附件送本府財政處,由本府
    財政處統一 ?整,於每年度結束後,通知業務主辦單位,於年度決算
    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效計算表,經主(會)計、財政及相關單位審核確
    認,簽奉縣長核准後,據以 ?勵。

八、本要點所需績效獎金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