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特種基金提撥行政成本費用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獨立計算特種基金盈虧,將各特種基
    金所投入之人力、物力換算價格以適度反映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落實基金成本觀念,合理計算基金成本效益,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
    ,應依下列項目,計算行政成本費提繳縣庫:
  (一)人力部分:以每年度五十萬元定額計算,並得視特殊情形簽報縣
        長核定後,予以增減。
  (二)辦理基金事務之水電、電信等雜項設備部分:以每年度三萬元定
        額計算。
  (三)本府提供專屬辦公室者:以每月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計算。(
        每年度應繳為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十二月)前項一至三款之
        定額項目合計數超過該基金年度預算書所列業務成本費用百分之
        五時,則以該百分之五業務成本費用提繳縣庫。

三、作業程序:各基金主管單位應填製「基金行政成本費用提繳縣庫請示
    單」(如附件),經相關單位核章後,送請本府財政處依核定金額開
    立縣庫收據。
    前款之縣庫收據,應黏貼於請示單背面之「基金行政成本費用提繳縣
    庫核銷單」,經相關單位核章後,送交主(會)計單位憑以開立基金
    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再送交本府財政處開立支票。

四、各特種基金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辦理完成結繳縣庫作業,由「分擔--分
    擔其他費用」科目項下開支。

五、本府捐助經費成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得適用本要點規定,計算行政
    成本提繳縣庫。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函頒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