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辦理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之分配,除依財政部訂頒「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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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獲財政部分配之獎勵金,分配縣長及菸酒查緝小組召集人之比率
各為百分之二.五,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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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獲分配之獎勵金依第二點分配後,提撥各查緝單位之分配比例如
下:
(一)查獲單位(指直接及協助參與查緝行動之單位)分配百分之六十
。
(二)承辦單位(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單位)分配百分之
二十。
(三)保管處置單位(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單位)分配百分之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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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查獲單位之獎勵金,依其參與行動之主、協辦情形分配如下:
(一)主辦查緝單位(指本府財政處)自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如有
其他單位人員協助者,分配協助查緝單位(指財政處以外本府菸
酒查緝小組各單位)二成,分配主辦查緝單位八成。
(二)協助查緝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移送主辦查緝單位處理者,分
配協助查緝單位八成,分配主辦查緝單位二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單位會同協助查緝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分配
協助查緝單位四成,分配主辦查緝單位六成。
(四)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查緝單位者,以獎勵金全額分配主辦查
緝單位。
(五)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有二以上之協助查緝單位者,應平均分配或協
議分配其應得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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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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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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