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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縣內文化、休閒及工商產業行銷
    發展,提供宜蘭火車站前紅磚屋迎賓客廳及旅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本場地)俾便產業申辦策展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展覽項目:以與宜蘭有關之文化藝術類、休閒旅遊類、觀光及工
    商產業類、社區營造類,以及其他各類適合本場地展示之項目為限。

三、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資格:設籍在本國之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提出申請。
    如為國外機關團體或個人者,應在國內尋妥連絡人,以利連絡。
  (二)申請時間:申請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
        為憑,信封上註明「申請展覽」字樣〉(國定例假日不受理);
        展覽時間為申請時間之次年度各檔期。
        每一檔期以一個月為原則(含進場佈置及撤展),本府舉辦綠色
        博覽會(三、四月)及童玩藝術節(七、八月)期間,每檔期以
        二個星期為限。同一年度內申請展覽以一次(檔期)為限,並以
        未曾在本場地展出者為優先。
  (三)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並檢具「策展
        企畫書」,向本府工商旅遊局〈觀光課〉提出申請。
  (四)「策展企畫書」內容:至少應含(1)目的(2)展覽內容(3
        )展覽方式(4)空間佈置(含佈展規劃圖)(5)施工方式(
        6)籌備人力(7)預估經費(8)有否販售情形(需與主題有
        關之商品並採正面列舉方式說明)(9)預期效益等。

四、申請展覽案件經本府初審各項內容符合規定者,送請本府工商旅遊局
    審核小組審查「策展企畫書」,審查通過者,最遲應於九月底將審查
    結果及安排展出檔期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接獲通知十日內繳交二萬元保證金,未繳保
    證金者撤銷其展出資格。若因故未能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三個月以
    書面通知本府,且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如未能於展出前三個月通知
    本府者,則自展覽檔期次年起三年內不得於本場地展覽,並沒收所繳
    交之保證金。

六、年度檔期排定後若有無人申請之檔期,可於該檔期開展日起算三個月
    前向本府提出策展申請。

七、策展規定:
  (一)策展作品不得破壞或變更現場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
        雙面膠帶、熱熔膠或其他足以破壞展場設施之器材工具,違者應
        負回復原狀或賠償之責。
  (二)展覽會場佈置應依本府核定之佈展企畫書內容施工,並由展覽者
        自行負責佈置。若有變更應於展出前二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倘
        有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事,本府有權終止該展覽,且不負損害賠
        償之責。
  (三)本場地不收任何費用,展覽所需宣傳海報及展覽簡介資料,須經
        本府備查後由展覽者自費刊印。
  (四)展覽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覽者自行負責、負擔。
  (五)每月一日為每檔期開展日,綠色博覽會(三、四月)及童玩藝術
        節(七、八月)期間另增當月十六日為該檔期開展日,每檔期結
        束日則以下檔期開展日之前四日為基準。展覽品應於展期結束日
        後次日下午五時前自行撤場運回,且應負責清理場地回復原狀,
        逾時本府得依權責逕予移除,不負保管之責。每檔期開展日之前
        二日為展覽品進場佈置時間,申請人應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
        完成策展。
  (六)展覽作品若有標價或其他商業行為,應與本府原核定之策展企畫
        書相符,否則不得有販售或其他商業行為,違者本府得終止其展
        覽。
  (七)申請人如須舉辦開幕、剪綵等儀式,應與本府先行協調辦理。
  (八)展覽品安全維護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展覽期間申請人應派員在現
        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
  (九)本場地不得任意張貼及陳列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及物品。
  (十)申請人應依本規定及現場管理人員指導使用展覽場地。不依規定
        或指導致本場地有所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並得由所繳
        保證金中扣除。展覽結束後,申請人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經本府查勘無誤,無息退還所繳保證金。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