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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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縣內觀光旅遊品質及環境整潔美
觀,統一辦理觀光旅遊共同指示牌(以下簡稱本指示牌)設置,特訂
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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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執行本要點,得會同縣內各鄉鎮市公所及路權、建管等相關機
關(單位)遴選適當地點設置本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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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示牌設置及管理維護除在休閒農業區由本府農業局統籌辦理,並
得參照本要點執行外,其餘區域由本府工商旅遊局負責辦理,各鄉鎮
市公所協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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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支架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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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指示牌支架設置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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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內各鄉鎮市公所,依所轄範圍規劃本指示牌支架之處所,得向本府
申請架設,由本府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會勘,並依法取得相關單位同意
後辦理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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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光指示牌申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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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為縣內各機關、學校、文(宗)教設施、風景名勝或縣內合法登記
有案之住宿、餐飲業皆可申請設置本指示牌,製作指示牌所需費用由
申請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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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受理申設時,申請者需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影
本等,由本府負責審核及指示牌掛設,完成後由本府及申請者併同辦
理驗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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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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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統一架設本指示牌之區域,週邊不得私自架設指示牌或私自懸掛
在本府所設支架上,違者本府得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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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指示牌及支架設置完成後,由申請者及本府共同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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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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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指示牌掛設排列順序,自上而下依序為藍色底(機關、學校、文(
宗)教設施)、褐色底(風景名勝)、綠色底(住宿、餐飲業)。同
顏色者依申請先後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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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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