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遠運砂石查驗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查驗管制遠運砂石對整體環境之衝擊
,以提升生活品質,暨遏止盜濫採砂石行徑及保護合法砂石業者權益,特
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遠運砂石,係指利用公路外運他縣市途經本府所設查驗管制站
之砂石。

本縣使用之砂石,其運輸路線須經前條所稱管制站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
證明後,免收取查驗規費。
前項申請證明應具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遠運砂石之重量,按貨車核定總重量,依左列標準收取查驗規費:
一、十五公噸車輛,收取規費新台幣(以下同)三00元。
二、二十及二十一公噸車輛,收取規費三六五元。
三、三十五公噸車輛,收取規費七五0元。
前項規費之收取,得由本府以發售定額憑證方式為之。除公路外運外,利
用其他運輸方式時,其查驗規費之收取,需由本府協調相關主管單位同意
後辦理。

本府得依蘭陽溪河道疏浚工程標價,或砂石市場變動情形,或其他特殊因
素,機動修正公告前條收費標準。

為執行本辦法之查驗工作,得設查驗管制站若干處,其執行要點由本府另
訂之。

經查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