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或寬度任一未達下列規定 者。 一、一般建築用地(表一) 二、側面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表二)前項其他使用區,不包括農業 區及保護區。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按第一項表 一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