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其寬度、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
  前二項情形分別以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或以任一方位量距,其寬度及深
  度達到本規則所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標準以上者,得不與相鄰土地合併
  使用。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
  。
  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基地,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深度應自綠帶境界
  線起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