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依毗連土地使用分區及容許臨時 建築使用細目使用。 毗連之土地使用分區有二種以上者,應同時依據附表,並不得違反毗連 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規定。 毗連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細目及附帶條件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