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依毗連土地使用分區及容許臨時
  建築使用細目使用。
  毗連之土地使用分區有二種以上者,應同時依據附表,並不得違反毗連
  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規定。
  毗連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細目及附帶條件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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