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連之土地使用分區未於附表規定者,應由本府都市計畫主管單位,依 該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參照附表類似之毗連土地使用分區,於不 影響周邊環境之發展下,逕予認定其毗連之土地使用分區種類,並依前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