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毗連之土地使用分區未於附表規定者,應由本府都市計畫主管單位,依
  該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參照附表類似之毗連土地使用分區,於不
  影響周邊環境之發展下,逕予認定其毗連之土地使用分區種類,並依前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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