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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擅自建造補辦建築執照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應符合建築法、都市計劃法、 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核發建築執照。 擅自建造者,仍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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