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擅自建造補辦建築執照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經補辦手續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
  工、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
  但結構體已建造完成之部分,經檢具專業公會或團體出具之安全鑑定報
  告書證明安全無虞者,免申報勘驗。
  前項專業公會或團體係指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
  或經政府核准立案,其組織章程中規定有鑑定業務項目之專業團體,其
  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應含無輻射鋼筋及氯離子符合規定之證明事項。
  建築物已完工者,其申報開工時免附施工計劃書及施工告示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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