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行政院治安會第廿一次會議院長裁示事項。
二、商業登記法、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營業稅法、消防法。
三、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理髮、
視廳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四、電影法、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
則。
五、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演藝事業及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六、觀光發展條例、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省(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七、殘障稿利法、少年福利法、按摩業管理規則
八、刑法、違警罰法、臺灣省管理娼妓辦法。
九、食品衛生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十、噪音管制法。
貳、計畫目標
為維護公序良俗,保障公共安全,提昇居住品質,進而維護社會治安
,有效消弭犯罪,並遏止違規營業活動之泛濫,導正社會風氣等,特
訂定本要點。
參、計畫內容
一、作業程序及步驟:
(一)以本縣治安會報名義組成統一聯合稽查組,下設一個綜合處理小
組及五個稽查小組,以貫徹本計畫之執行。
(二)人員編組及任務:
1.統一聯合稽查組:
(1)由本府主任祕書任召集人,建設局局長任副召集人,成員廿
二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民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社會科
科長、兵役科科長、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稅捐稽征處
處長、計畫室主任、祕書室主任及各鄉鎮市長等派兼之。
(2)秉承中央決策及本縣治安會報指示,指導各稽查小組執行查
報取締轄區內各目的事業違規商業活動及解決稽查小組執勤
所遭遇之困難。
2.綜合處理小組:
(1)設組長一名由建設局工商課長兼任,成員十人,由消防、行
政課、新聞股、建管課、都計課、稻利股、文教課、觀光課
、法制股、庶務股等遴派承辦人員兼任之,另設幹事一名,
由工商課承辦人員兼任。
(2)負責各稽查小組車輛調度、工作協調、人力分配、查報技術
、法令解釋及編排各小組出勤時段等,並處理各類違法、違
規事件之彙總聯絡 工作。
3.稽查小組:
(1)由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社會科、兵役科、警察局、祕
書室及相關鄉鎮市公所等遴派適當人員充任編組之。
(2)依轄區內特定目的事業之數量與實際分佈情形,劃定數個責
任區,負責責任區內特定目的事業之稽查與取締工作。
(三)稽查對象:
就轄內影響治安之目的事業區分為五大類,作為稽查對象:
1.第一類(屬經濟部主管)分述如左:
(1)舞廳(2)舞場(3)酒家(4)酒吧(廊)(5)特種咖啡茶室 (6)
理髮廳 (7) 視廳歌唱 (KTV) (8) 浴室業(三溫暖)。
2.第二類(屬教育部主管)分述如左:
(1)遊藝場(2)電動玩具(3)撞球場(4) 演藝場所。
3.第三類(屬交通部主管)分述如左:
(1)觀光飯店(含附設夜總會)(2)旅(賓)館。
4.第四類(屬新聞局主管)分述如左:
(1)電影院(2)MTV。
5.第五類(屬內政部主管)分述如左:指壓按摩中心。
(四)稽查要領:
1.先期清查:
(1)由本府警察局(分局)對轄內所開設合法及非法業者之類別
,分佈情形採逐街逐戶方式進行全面清查,俾作為聯合稽查
之依據。
(2)本府建設局應將程序規違法(規)有關資料及規定,隨時提
供並協調相關單位,凡現有新設或準備新開設之目的事業時
,於其申請前,即予從嚴稽查取締,防止再有新違法(規)
經營案件發生。
2.查報重點與方法:
(1)各稽查小組對責任區內影響治安之各目的事業,應依其營業
特性及主管機關所區分之五大類行業按其程序、設施及業務
與其他違規狀況,逐條列舉其違規(法)項目、法令依據、
及主管機關等作為稽查取締標準依據。對妨害社會治安、居
住安寧、消防安全及涉及賭博、色情、逾時營業者列入稽查
重點對象,反覆實施,直至其完全改善為止。
(2)對違法(規)業者,凡能立即促使其改進者,應即使其改進
,以有效建立公權力之威信,如發現逾時營業情形,稽查小
組應親自督促其至全部顧客散去為止,以求落實或指派備勤
之專責警力, 在其門口站崗 ,使顧客不願上門而自動打烊
。
(3)專責警力在協助稽查勤務時,如遇有業者抗拒或逾時營業等
違法(警)行為時,應先依法逕行取締,並製作簡易調查筆
錄後,再以三聯單通知管區警員據以製作裁定書,並確實追
蹤其有無再犯。
(五)取締原則:
1.對程序違規:如於住宅區經營目的事業或在非住宅區因限於建
築法規未能取得合法營業登記之業者,暫在不妨害安全、安寧
、秩序之情況下,可研究予業者適當緩衝期,並由主管穖關速
修訂有關法令,以利改進與執行。
2.對設施違規:如建築物消防逃生及衛生設備不合規定,應列為
重點稽查,依法立即處罰及取締。
3.對業務違規:如涉及賭博、色情、少年兒童逾時逗留、以及逾
時營業等,除立即依法嚴予取締外,對三次故違之業者,並應
採斷水、斷電或派警員在其門口站崗等較嚴厲之作為。
(六)落實處理:
1.各聯合稽查小組應認真確實檢查,絕不可徇私舞弊,並於執行
次日,由小組長根據稽查取締紀錄表所載,提出稽查報告表,
除將所稽查目的事業類別、家數、各項違法(規)行為逐一詳
列外,按其初次、再犯或三次以上等情節,提出處理之建議。
2.前項稽查紀錄一式三份,除一份存檔外,一份呈綜合處理小組
,由組長批交各該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法核處,另一份送計畫
室,逐案列管、檢討其處理及處罰取締與罰鍰執行情形,直至
徹底改進為止,以求落實。
3.對各目的事業之消防逃生設備檢查應力求落實,凡不合規定者
,應即飭其改進,如不照規定改進,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應
即指派備勤之專責警力在其門 r 口廿四小時站崗, 並勤導顧
客勿進入其內,直至其改進為止。
4.依違警罰法應予沒入之機具,應即會同管區警員當場將機具扣
送指定場地保管,以求適法。
二、作業時間:
(一)聯合稽查小組於八十年三月廿六日前遴派、籌組、訓練完成。
(二)聯合稽查小組於八十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執行查報取締任務。
肆、工作經費
工作費用按實際需要核支,並由各有關建設、教育、社會等局(科)
及新聞股等單位自行支應。
伍、督導考核
一、本要點奉本縣治安會報核定後由本府計畫室列人管制。
二、依本要所定查報取締成果按週、月為期,依限填報,並接受省督導
會報,本府治安會報之評核。
三、經各考核單位評核結果,視績效予以獎懲。
陸、本要點未盡事項應依經濟部頒「加強管理特定目的事業稽查人員任務
講習資料」暨上級督導會報指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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