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陸上土石資源合理開發,使資
源利用與環境承載管理得以並進,並統一申請採取案件審核事權,特
訂定本要點。
貳、審核依據:
依據「土石採取規則」、「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發展觀光條例」、
「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廢棄物清理法」、「飲用水管理條列」、「森林法」、「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公路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參、作業程序:
一、業務主辦單位應審查申請書件圖說是否齊全,若未齊全者,則退回
其申請。
二、業務主辦單位審查書件圖說齊全後,應分送環保、農業(林務、農
工、農務、水保課)、地政(地用、重劃股)、民政、建設(工商
、觀光、都計、土木、建管課)等單位就權責事項,提初審意見,
並訂期會同各相關單位及本府山坡地開發審查暨礦區調查小組實地
查勘。
三、業務主辦單位就各相關單位提具之初審意見及會勘後各與會人員意
見彙整後,應提送本府山坡地開發審查暨礦區調查小組開會作綜合
審查,以為核准與否之依據。如內容未詳盡應補充或修正者,應通
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限期一次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肆、審查內容:
一、申請書件圖說、記載符合土石採取規則規定。
二、土地使用:
1.是否屬於風景區範圍內。
2.是否界址一五0公尺內尚無重要廠址設施。
3.是否距公路一五0公尺外。
4.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否容許採取土石。
5.是否屬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憩息地。
6.是否屬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水源涵養區。
7.是否屬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森林區或山坡地。
三、符合森林法第九條規定,即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
四、水土保持計畫:
1.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
2.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計劃審核及監督要點」規定。
五、環保:
1.依規定是否須提出許可文件。
2.許可文件是否經審查通過。
六、其他:
伍、本要點視實際需要,提送本府山坡地開發審查暨礦區調查小組檢討修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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