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縣內棄土場設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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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宜蘭縣境內由於產業及經濟活動發長快速,建築工程不斷擴增,一般
    營造建築及道路交通等工程廢棄土日益增加,為因應當前所面對之問
    題,鼓勵民間及政府參與特訂定廢棄土設置獎勵要點,期能全程的規
    劃、妥適的管制以解決目前工程廢棄土傾倒之問題。
二、獎勵對象:
(一)各鄉、鎮、市公所。
(二)私人及民間團體。
三、 獎勵條件:
(一)各鄉、鎮、市公所或私人及民間團體於規劃設立棄土場時,其面積
      需達二公頃以上;並能容納二萬立方公尺土石方。如合併三個鄉、
      鎮、市區境內土地重新規劃調整,其面積需達三公頃以上;並能容
      納五萬立方公尺土石方。
(二)棄土設置地點如係土坡地不得少於三公頃且容納廢棄土不得少於五
      萬立方公尺。
(三)棄土場周邊環境道路、排水設施等硬體工程需符合各項安全標準。
(四)獎勵修件除符合上述三項條款,另需依據臺灣省營建工程廢土棄置
      場要點辦理。
四、設置棄土場,需檢附左列書件至本府建設局出申提:(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土籍圖謄本。
      3.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設置計畫書圖:
      1.地形圖、位置圖、配置圖。
      2.現況照片。
      3.棄土場容量計算書。
      4.使用期限。
      5.水土保持計畫圖書(含防災計畫)。
      6.取土來源。
      7.環境影響說明書。
      8.再利用計畫。
      9.財務及分區分段分期計畫。
五、獎勵金核發標準:
    本府將籌列棄土場設置獎勵金,依申請之優先順序獎勵前五場處(各
    鄉、鎮、市公所僅以一處為限),每處棄土場設置至少需達二公頃以
    上,每處獎勵金壹佰萬元為限,本獎勵金共計伍佰萬元整(於棄土場
    設置完成,正式營運後才撥款),核撥完畢後,不另追加補助。
六、獎勵金核發之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增設其它營業項目
    ,或拒收縣內各鄉、鎮、市載運之工程廢棄土,如違反規定查獲屬實
    ,除收回獎勵金外,並同時撤銷登記恢復原來使用。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