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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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縣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營繕工程受委託之設計監造建築師及工程顧問公司
    ,承包工程之營造廠及土木包工業。
三、本要點規定事項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建築師法、技師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四、本府設公共工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本府、附屬機關
    及各鄉、鎮、市公所主辦之公共工程,獎懲方式由本會討論決議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主任祕書擔任,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置委員若干人由建設局長、農業
    局長、地政科長、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小組成員及各工程主辦課課
    長(含土本、水利、觀光、農工、國教、重劃)擔任之。評審委員會
    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
    ,應於會議召開前,向主席請假,或另覓代理人並經主任委員同意。
五、本會置執行祕書由公共工程品質抽驗小組召集人擔任之。
六、凡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小組及工程主辦單位發現之工程優缺點或監
    造、設計疏失,皆應由主辦單位釐清責任後提報本會審議,予以記點
    獎懲,並函知提報記點廠商,請其提供本會書面申辯資料。
七、本要點獎懲標準如左:
(一)受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優
      點:
      1.規劃設計工程時,能提出新穎創作(關於環境規劃、使用機能、
        景觀造形、結構系統、施工方法或材料運用,具獨特之創意或富
        教育意義),對工程確有重大頁獻,並經上級評選(定)優良者
        。
      2.規劃設計工程時,引進本縣境內尚未採用過之新工法,有提昇工
        程品質及增進工程素養者。
      3.受委託監造公共工程,嚴格要求每項工程材料檢驗,並能即時現
        原設計疏失,並即時補強者。
      4.受委託監造公共工程,認真執行並發現重大偷工減料等情事,及
        時陳報並妥適處理者。
(二)承包本縣工程之營造廠(含土木包工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
      優點:
      1.承包公共工程,縮短原估計工期,且能不影響或提高工程品質,
        經主辦單位提報者。
      2.改進或採行新穎工法,提高工程品質,有具體事實,並由主辦單
        位提報者。
      3.自行建立品保體系通過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國際標準組織)品保規範,並加以施行於本縣
        公共工程中,提昇工程品質有具體事實者。
      4.施工過程能即時發現設計疏失,並即時補強,避免浪費公帑者。
(三)受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缺
      點:
      1.規劃設計工程,任意浮報工料數量、價格或添加不當之設施及材
        料,浪費公帑者。
      2.規劃設計工程,設計之數量誤差過大,使廠商無法正確估價,或
        無法施工者。
      3.規劃設計工程發生結構或功能性嚴重錯誤,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4.規劃設計工程錯誤,或測繪有欠精確,造成施工中途變更設計,
        玫浪費公帑或延誤工期者。
      5.受委託監造公共工程,未能及時發現重大偷工減料等情事,或未
        妥適處理者。
      6.受委託監造公共工程,未依規定檢驗每項工程材料之品質、數量
        及強度,監造過程明顯缺失。
(四)承包本縣工程之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缺點:
      1.施作公共工程未依合約、規範施工且屢次被查獲者。
      2.施作公共工程發現偷工減料等情事。
      3.施作公共工程經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小組或主辦(監造)單位
        ,發現工程缺失經通知改善二次而仍未依指示辦理改善者。
八、受託設計、監造及承包商皆採記點方式,記錄方式採永久累計制,但
    優缺點得予扣抵,但依前功不抵後過之原則辦理;凡記缺點三次(含
    )以上者,即將其進行中之工程列入加強監督抽驗對象,並陳報省府
    依營造業管理規則及技師法、建築師法規定處分;記缺點達六次者,
    除報省府外,並將其列入當年度及下年度拒絕其廠商委託設計、監造
    或承包本縣工程,記缺點達八次者,除陳報省府外,並將其列入當年
    度及爾後二年度拒絕其廠商委託設計、監造或承包本縣工程;記缺點
    達十次者,即永久拒絕其廠商受託設計、監造或承包本縣工程。
九、凡記優點十次即依優良營造廠獎勵辦法,獎勵其廠商受託設計、監造
    或承包本縣工程得依左列方式獎勵:
(一)各機關(單位)辦理工程招標時,在承攬限額內,優先指名比價會
      或議價。
(二)使用自行開發之新工法、新技術、新機械者,在承攬限額內以議價
      承攬工程。
(三)參加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時,依據臺灣省政府選拔優良建築設計及
      營造工程評審要點相關規定,其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
      留款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
(四)主辦工程機關(單位)訂有承攬總額限制時,提高其投總額百分之
      二十以下。
(五)可申請工程預付款之工程,申請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六)各機關(單位)辦理設計監造酬金貳佰萬以下之工程,可優先指名
      評比。
(七)第一至六款獎勵方式,列入工程合約中。
      本府得陳報縣長獎敘,並報省府參加優良營造廠評選或依技師法、
      建築師法敘獎。
十、本要點簽奉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