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之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八公尺以上者。
  三、建築物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
      挖超過三層者。
  四、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局認為有必要者。

  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或團體)如下:
  一、設有土木、營建或建築等科系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土木、結構技師或建築師公會。
  三、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或團體。
  前項審查機關或團體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在五人以上,審查人員應具
  備土木、結構技師、建築師或大專院校副教授以上教授結構相關科目等
  資格之一者,並應函報本府核備,異動時亦同。案件之設計人不得擔任
  該案件之審查人。

  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審查機關或團體應明定審查費用、檢附文件及審查時限。
  二、應舉行公開會議審查,並得自由旁聽。
  三、本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審查完成後准予備查
      前提出說明。

  符合本要點第二條建築物之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應選定審查機關
  或團體,並自行繳納審查費申請特殊結構委託審查。
  審查完成後應檢具合格證文件,於法定開工期限內,申報開工。
  結構變更之案件,應委由原審查機關或團體辦理審查,經審查合格後,
  始得准予變更設計。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