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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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造
    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宜蘭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不含建築物特殊結構及加強山
    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之申請。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環境規劃、建築、交通、結構等有關之學者專家代表
        共四人。
  (二)本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長、建築管理課長。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府外委員於任期內辭
    任且任期餘六個月者以上者,隨時改聘,並續任至原任期屆滿。府內
    委員其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依受理案件情況,由主任委員召開審查會議,於每月底開會一
    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
    定職務代理人或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七、設計建築師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得由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說
    明。

八、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