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造
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宜蘭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不含建築物特殊結構及加強山
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之申請。
|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環境規劃、建築、交通、結構等有關之學者專家代表
共四人。
(二)本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長、建築管理課長。
|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府外委員於任期內辭
任且任期餘六個月者以上者,隨時改聘,並續任至原任期屆滿。府內
委員其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
五、本小組依受理案件情況,由主任委員召開審查會議,於每月底開會一
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
定職務代理人或委員一人為主席。
|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
七、設計建築師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得由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說
明。
|
八、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