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本縣現有巷道認定及建築線指示
等相關爭議案件,依據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置「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案件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現有巷道公用地役關係爭議、疑義事件之處理,協調配合審
議事項。
(二)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異議處理審議事項。
(三)經本府建設處報請核准列入議程之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巷道及建築
線指定爭議案件。
(四)其他有關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定爭議案件之交議及研究建議等事
項。
|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建設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
設處副處長或技正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宜蘭縣辦事處建築師代表一人。
(二)本府秘書處法制科長。
(三)本府工務處土木科長。
(四)本府地政處地權科長。
(五)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長。
(六)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長。
(七)本府建設處交通科長
(八)本府消防局災害預防科長
|
四、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共推選一名委員擔任主席。
|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本府委員因故無法參加會議,得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代理,並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六、本小組為審議案件需要得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及請有
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請當地村里長列席說明。土地所在之鄉
鎮公所,應指派專人列席說明。
|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做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以本府名義執行之,其
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