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建築法令研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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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訂本府建築自治法規及處理建築法
    規適用疑義事項,特設置「宜蘭縣政府建築法令研討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築管理科科長兼任;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
    關(單位)、團體人員聘(派)兼之:
  (一)宜蘭縣地政士公會及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宜蘭縣辦
        事處代表各一人。
  (二)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宜蘭縣辦事處代表三人。
  (三)宜蘭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四)本府秘書處一人。
  (五)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科長、使用管理科科長。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派)兼之;代表機關(單位)或
    團體兼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法令研討之提案應依附表內容詳列並附相關說明文件;本小組之幕僚
    作業,由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辦理,負責提送本小組討論議案之研
    擬等事宜。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
    代理。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七、委員對於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