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慰助梅姬颱風泡水車輛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設籍本縣民眾車輛實際在梅姬颱
    風期間於本縣轄區內因泡水所受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慰助者,須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相關鄰里村長證明,或其
    他足資證明車輛確於本縣轄區內因梅姬颱風而泡水之文件。

三、申請慰助者,除前點文件外,並應檢附行車執照影本(報廢或過戶登
    記書詳列車主姓名及車牌號碼者可免附)、身分證明影本或公司營業
    登記證影本及下列因車輛泡水致生重大損失之證明文件之一:
  (一)修車場開立車輛因泡水維修收據或發票正本(非維修車免附):
        1.收據或發票應註明為車輛因泡水維修字樣,且須為依法登記之
          修車廠所開立;以個人名義開立者,本府不受理。
        2.申請慰助者如已將相關收據或發票申請辦理稅賦減免者,應於
          申請書加註說明,俾利本府查詢。
  (二)車輛報廢之證明文件。
  (三)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證明文件。
  (四)經國稅局核發有關車輛因梅姬颱風減損價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災
        害損失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減損或滅失之價值,於汽車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於機車為
    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證明文件應為正本,出具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

四、申請人應於本要點發布後,即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車
    輛泡水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各公所受理後經審核符
    合慰助規定者,造冊送本府撥款發予申請人。

五、合於本要點規定之泡水汽車慰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泡水機車為新
    臺幣二千元。

六、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