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其變更設
計建築師簽證項目抽查,依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
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所
定建築師簽證項目。
|
三、本府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其變更設計建築師簽證項目抽查,應
設抽查小組。抽查小組由本府代表一人及宜蘭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
稱建築師公會)代表三人組成。抽查案件包含本府委託專業團體協助
審查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核准案件。
建築師公會代表如為簽證案件設計人,應予迴避。
|
四、抽查時間定於每星期二下午二時起進行,於當日抽查完畢;遇國定假
日順延。
|
五、抽查方式如下: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一件。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二件。
(三)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二件。
(四)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五件。
前項各款未達抽查數量者,至少應抽查一件。
|
六、抽查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有不符規定者,由本府通知起造人及設計
人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
本府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審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其抽查及通知一併委
由建築師公會辦理。
|
七、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項目如附表。每一案件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附
表五項以上不符規定者,視為不合格案件。一年內不合格案件累積超
過三件者,設計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應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
定移送懲戒。
前項附表有關結構計算書與綠建築設計等項目,本府得另委託專業團
體辦理。其他事項經抽查人員認定不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八、起造人、設計建築師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經抽查不符規定
,於收到抽查小組通知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如有異議者,應於通知
改正期限內申請復核。
抽查小組應於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起造人、設計建築師。
抽查或復核時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得提請本府建築法令研討小組研議
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