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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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其變更設
    計建築師簽證項目抽查,依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
    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所
    定建築師簽證項目。

三、本府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其變更設計建築師簽證項目抽查,應
    設抽查小組。抽查小組由本府代表一人及宜蘭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
    稱建築師公會)代表三人組成。抽查案件包含本府委託專業團體協助
    審查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核准案件。
    建築師公會代表如為簽證案件設計人,應予迴避。

四、抽查時間定於每星期二下午二時起進行,於當日抽查完畢;遇國定假
    日順延。

五、抽查方式如下: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一件。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二件。
  (三)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二件。
  (四)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五件。
    前項各款未達抽查數量者,至少應抽查一件。

六、抽查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有不符規定者,由本府通知起造人及設計
    人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
    本府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審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其抽查及通知一併委
    由建築師公會辦理。

七、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項目如附表。每一案件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附
    表五項以上不符規定者,視為不合格案件。一年內不合格案件累積超
    過三件者,設計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應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
    定移送懲戒。
    前項附表有關結構計算書與綠建築設計等項目,本府得另委託專業團
    體辦理。其他事項經抽查人員認定不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八、起造人、設計建築師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經抽查不符規定
    ,於收到抽查小組通知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如有異議者,應於通知
    改正期限內申請復核。
    抽查小組應於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起造人、設計建築師。
    抽查或復核時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得提請本府建築法令研討小組研議
    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