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申請人應按申請挖掘面積繳交道路挖補費及許可費
  ,繳納完竣後由管理機關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前項之費用,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郵政
  匯票繳納。
  道路挖補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申請人所繳交之相關費用應由本府或指定之管理機關成立道路基金,其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道路挖掘案件如已完成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作業,申請人因臨時施工致
  需重新挖掘該路段者,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並得依緊急性挖掘之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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