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公眾利益,減少本縣未來進行污
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時可能造成二次施工之困擾,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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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內建築物申請建築時,應於開工前檢附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相關資料送本府核備;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向本府申請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竣工查驗,查驗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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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審核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相關資料之項目如下:
(一)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5條)
(二)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
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預設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
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預設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
污水量之污水坑及管線切換系統。(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8條)
(三)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
之顯著標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4條)
(四)餐廳、旅館之廚房、工廠、機關、學校、俱樂部等類似場所之附
設餐廳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備編第36條)
(五)於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
以避免日後須於室內施工或敲除外牆、擋土設施等問題。(下水
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6條)
(六)以抽水機排除污水者,應於出水口設置適當消能設施始得接入公
共污水管線。
(七)管徑、流速、埋深、清除孔等其他問題,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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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利未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施工,以下數點建議配合施作:
(一)預留施工、維護之保留空間(保留空間之最小寬度,係指土地境
界線至建築物外牆之寬度,為七十五公分,高度與深度係以地表
為基準量起,最小深度為一百五十公分,最小高度為三百公分)
。
(二)預設流入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管線之切換裝置,使污水可
不經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
管線;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以廢除為原則。
(三)糞管與雜排水管應單獨(不混接)接入陰井(配管箱),且接入
陰井(配管箱)時,糞管在下方、雜排水管在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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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實施日期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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