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封閉橋梁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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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因應本縣發生天然災害而有危險之虞時
    ,適時封閉橋梁以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
    七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經最近一次檢測「橋台(墩)基礎」構件,其狀況值 D≧ 3且 R≧ 3
    之縣(鄉)道橋梁〔以下簡稱縣(鄉)道橋梁〕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各鄉(鎮、市)公所轄管道路之橋梁、便橋、引道得比照本作業程序
    辦理。

三、於颱風、豪大雨警報發布或強烈地震後,應對下列縣(鄉)道之橋梁
    進行警戒:
  (一)列為重點監控之橋梁。
  (二)水位距梁底淨空一點五公尺以下之橋梁。
    前項橋梁已訂有警戒水位及封橋水位者,依其訂定標準辦理。

四、進入警戒或未經警戒之縣(鄉)道之橋梁,如發現或接獲通報有下列
    情況之一者,應立即封閉橋梁:
  (一)水利單位通知上游水流湍急,且經養護單位認定有危及橋梁安全
        之虞,或水位淹沒橋台或橋柱無法判斷橋梁安全時。
  (二)橋梁欄杆、伸縮縫有變位,橋台、橋墩有傾斜、下陷及土石淹沒
        之異常狀況或其他部位有異樣時。
  (三)橋基附近有如橋梁上下游側突然產生水躍、繞流、跌水及向源或
        側向侵蝕等特殊流況,或河床異常變動時。
  (四)橋梁上游有水位站之水位雨量資訊於過去數小時內水位急遽上漲
        ,且上游集水區持續降下豪雨,或於夜間無法辨識水流狀況時。
  (五)橋梁欄杆及橋面版伸縮縫變位過大,橋面版隆起、斷裂(落),
        橋台、橋墩傾斜、下陷等有立即性危險,須緊急進行檢查時。
  (六)橋梁引道邊坡有坍塌之虞時。
  (七)因交通事故部分車道受阻,或雙向交通阻斷時。
  (八)水位距梁底淨空一公尺以下之橋梁。
  (九)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等事件。
    前項封橋標準作業流程及封橋任務編組如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