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溫泉區建築工程點井審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建築工程點井影響溫泉取用,並
    規範溫泉區內建築工程點井申請及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溫泉區建築工程點井,係於公告之溫泉區內為建築物地下
    室開挖或地下工程,降低地下水水位需鑽鑿之水井,屬水利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其建造、改造或拆除
    應向本府申請核准。

三、申請建築工程點井之許可,應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檢送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與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點井工程計畫書乙式
    十份送本府審查。

四、點井工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水利技師簽證:
  (一)工程概要(申請人、施工位置、施工規劃、建築執照及圖說、點
        井規格、深度及數量等)。
  (二)用地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等)。
  (三)地質性質(土壤性質及分層、柱狀圖、地下水位、透水係數等)
        。
  (四)抽水量計算(假設條件、計算式、抽水機數量與規格等)。
  (五)點井及監測井分布位置與抽水期程安排。
  (六)點井影響範圍評估(影響範圍內溫泉井分布與使用現況含位置、
        深度、抽水量等及對其相關影響分析之說明、單井抽水降水曲線
        圖、抽水降水等水位線圖及抽水後實際影響範圍及對既有溫泉使
        用者影響之確認方式等)。
  (七)抽水影響範圍套疊之區域街道圖,並劃定包含影響範圍之責任區
        (抽水後責任區應予變動以包含實際影響範圍)。
  (八)點井抽水之告示。
  (九)排水規劃(排水路徑圖)。
  (十)封井說明(封井時間、步驟、流程)。
  (十一)監測計畫(點井監測、沉陷、變位等)。
  (十二)趕工計畫(筏基灌水等)。
  (十三)應變計畫(處理方式、切結保證敦親睦鄰承諾書,範例如附件
          三)。
  (十四)明列重要事實或數字之來源或判斷依據。
  (十五)圖面比例尺: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建造物
          平面圖及其周圍之地形圖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其餘圖面原則
          不小於二千分之一。
    計畫書高程標示應以相對高程及海拔表示。

五、建築工程點井抽水不得於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二月間進行。
    施工前應召開說明會或以其他方式公告周知,並應使影響範圍所及溫
    泉使用者暸解溝通管道與解決方案。
    建築工程點井地下最低水位不得低於設計開挖面下一公尺。

六、建築點井應設置監測井數量如下:
  (一)開發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及點井每日最大總抽水量小於每日五
        百立方公尺(以下簡稱 CMD)可免設。
  (二)開發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點井每日最大總抽水量大於五百
        CMD ,應裝置一只水位連續自動監測器,點井數量超過五口者,
        以每五口為倍數加裝一具水位連續自動監測器。監測頻率為每半
        小時乙次,監測資料及地下水位變化圖須經水利技師簽證,每週
        送至本府備查。
  (三)點井開發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點井每日最大總抽水量
        大於二千五百 CMD,除依前項規定裝置水位連續自動監測器外,
        應另設置一口獨立監測井(不做抽水使用,點井結束後確實封填
        ),監測頻率及監測資料如前項規定。

七、建築工程點井應於每口抽水井裝設水表,並每日記錄抽取量,併同監
    測資料,每週送交本府備查。

八、點井所鑿設之水井,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用途,並應於核准抽
    水期限到期前確實封填。
    申請人應於封井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府查驗。

九、點井之申請人應負責處理因施工所引起之任何糾紛,且若因點井工程
    影響他人權益,應負責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