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體適能健身中心
  體適能健身中心以提供適合本場使用功能之健身訓練之用。

  使用體適能健身中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入場者均應遵從管理人員之指導,凡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定或故意擾
      亂妨礙秩序者,場地服務人員得勸其退場,情節嚴重者報請警察機
      關處理。
  二、為顧及安全,十四歲以下兒童及動物等不准入場。
  三、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四、入場人員若有破壞、損毀器材或場地設施者,應照價賠償。

  本府得視需要訂定收費標準辦理收費。

  體適能健身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