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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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均衡學校發展,充分運用教育資源,以提昇教學品質,特定本實施
    要點,以便設籍本縣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依照學區制度,分發國民
    中學就讀。

二、縣政府依照各校學區發展,人口消長、校地面積、校舍概況,應有設
    備標準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核定並公告下個學年度各國中試辦學校
    一年級新生班級數。

三、宜蘭市及羅東鎮之合理班級數以『宜蘭縣政府試辦規範所屬國民中學
    班級數作業要點』所規範之班級數為基準,另合理之班級人數以該年
    度教育部所規範之合理班級人數為基準。

四、下列學生分發時不受學區限制:
  (一)經本縣特殊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
        賦優異學生。
  (二)設置體育班之國民中學甄選之體育專長學生。
  (三)經社會處或教育處核定之受保護個案。

五、本縣各國民中學新生分發條件及順序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且有居住
        事實,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低
        收入戶證明者。
  (二)該校教職員工子女。
  (三)設籍於學區內與二親等內血親同戶籍者,設籍居住之房屋屬二親
        等內血親所有者,應提供房屋權狀影本;非屬二親等內血親所有
        者,應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設籍於本縣,赴大陸就學後回國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新
        生,應檢附戶口名簿,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
  (五)隨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應檢附護照、居留
        證,逕向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六、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學生,依其設籍時間先後,定分發順序
    ,至額滿為止。

七、依前點規定分發後,超過學校招收總人數之學生,應依學生及其父母
    、法定監護人意願,分發鄰近未額滿之學校就讀。

八、本縣各國民中學之新生分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分發作業,應以當年度本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制
        定之流程為準。
  (二)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應依當年度戶政機關所提供之學童戶籍資料
        分發。
  (三)實際居住於該學區而無法依第五點規定分發入學者,學校應先函
        請警政及戶政機關協助清查戶口,遇有特殊情形,得提送本縣國
        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分發。

九、新生報到日期,由各國民中學另行通知。

十、公告額滿之國民中學,該學年度得不受理一年級學生轉入,二、三年
    級學生之異動,在原核定班級數內,由各校依規定辦理。

十一、本實施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