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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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兒童,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當年度六足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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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入學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每年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暫緩入學期間之替代教育計畫。
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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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受理暫緩入學申請後召開會議審核,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兒童,除有
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外,暫緩入學期間應就讀於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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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本府核准後通知法定代理人、安置幼兒園與所屬
學區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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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核准暫緩入學者,得優先申請進入本縣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就讀。
原所屬學區學校應予列冊,於下學年度入學時通知兒童辦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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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後始提出申請暫緩入學者,在本府未核准前,所屬學區學校及強迫
入學委員會應暫列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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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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