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庶務性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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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使所屬各級學校庶務性業務推行更有績
    效,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特
    訂定本要點。

二、為調整活化學校教職員工角色職能及人力運用,以提高教學與服務品
    質,並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帶動社會競爭力,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

三、本要點所指學校庶務性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校內事務性或服務性的工作(如學校水電、資訊、事務機器設備
        經常性維護)。
  (二)校舍設備保全。
  (三)校園環境清潔、草坪修整、綠美化等工作。

四、本要點辦理方式如下:
  (一)各校依據本要點推動學校庶務性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其相對節
        餘之人力,除特殊因素報經核准外,應一律凍結,遇缺不補,以
        充做業務外包之經費。
  (二)本要點之推動,採循序漸進為原則,並以工友、技工、警衛工作
        為優先試辦對象,各校如有相關人員離退或出缺時,得優先向本
        府申請辦理。

五、受委託對象應為領有政府許可,合法經營之相關業者。

六、各校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公開辦理委託管理
    、勞務採購等作業,並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或外包契約。

七、各校應於預知校內工友、技工、警衛人員離退或出缺前,向本府提出
    申請,並以該離退、出缺職凍結人員之年薪資作為財源,透列年度預
    算程序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