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藝術才能班設置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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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具有藝術才能優異
    之學生,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開班之類型有音樂班、舞蹈班及美術班。

三、審查方式:
  (一)各校依學校條件、特色及資源,選定藝術才能類別提出開班計畫
        。
  (二)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及行政人員等,組織審查小組,依據課程編
        排、師資、空間設備、學生輔導、招生來源、社區資源、教育理
        念等逐項進行審查。
  (三)審查小組得邀請新設藝術才能班之校長簡報開班計畫,並實地訪
        視藝術才能班教學環境,俾利設班資格之審查。
  (四)學校獲得設立藝術才能班資格,於實際設班仍須視本府評估學生
        就學需求(各類型藝術才能班學生人數)、地區資源平衡後,以
        核定為準。

四、審查原則:
  (一)教育理念:申請辦理藝術才能班之學校應於送審資料中敘明學校
        開辦藝術才能班之理念與目的,及藝術教育資源如何分配俾普通
        班學生均能受惠。
  (二)課程編排:各類型藝術才能班之課程教學,需符合藝術教育之精
        神,課程編排中,本府得視各類別規定獨立研究發表課程之最低
        授課節數,每年度應將課表報府核定,本府得不定時訪視督導實
        際執行情形。
  (三)師資:各類型藝術才能班之師資,於正式編制內應具備藝術才能
        專長,並具特殊教育資賦優異之合格教師為優先,學校應督導教
        師積極參與各項藝術教育相關研習,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
  (四)空間設備: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師資及空間設備經費
        設立基準,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與設備,並應
        檢附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於設班送審資料中詳列。
  (五)學生輔導:各類型藝術才能班之輔導業務,應包含學生情意輔導
        、生涯輔導,以及親職輔導。
  (六)招生來源:申請辦理藝術才能班之學校,應於送審資料中詳盡評
        估學生招生來源及招生規劃。
  (七)社區資源:各類型藝術才能班應與社區建立教學資源網絡,必要
        時得邀請大學教授或該領域專精人士協助教學。

五、藝術才能班每班人數以三十人為限,學生入班(新生及插班生)一律
    由本縣藝術才能學生鑑定評量小組鑑定通過,不受學區限制。

六、藝術才能班審查作業流程:學校應於每年一月間提出申請,二月間審
    核,三月間公告審查結果,並依本府增班程序核准增設之學校及班別
    (如附件一)。

七、評鑑及督導:
  (一)本府每年辦理藝術才能班級評鑑,評鑑績效不佳者,得視情形予
        以裁撤。績優學校之有功人員敘獎及相關經費補助,依評鑑之規
        定辦理。
  (二)本府得不定時派員進行訪視督導。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