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配合原住民族參加歲時祭儀活動
,特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款、第五條之二規定,訂
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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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宜蘭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
有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含代理及代課教師)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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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住民族教師及學生應於其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日前,持戶籍謄本或
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工作或就讀學校辦理請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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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訂定學校課程總體計畫前,應調查原住民族教師及學生所屬族別
之歲時祭儀日,作為課程安排之參考。
前項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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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住民族學生請假,須經其家長同意始得辦理;學生返校後,教師應
安排適當之補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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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得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期間,安排校外教學或參訪部落之活動,
並鼓勵非該原住民族之教師及學生體驗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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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得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期間, 安排校外教學或參訪部落之活動
,並鼓勵非該原住民族之教師及學生體驗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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