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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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
(含決算數和保留數)之差額。
(二)以前年度賸餘:指以前年度留存基金之款項。
(三)自有財源賸餘:本基金之自有財源扣除以自有財源支應經費後之
款項。
(四)中央款賸餘:指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五)縣款賸餘:指當年度縣庫撥補之賸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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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賸餘依來源別區分為以前年度賸餘、自有財源賸餘、中央款賸餘及縣
款賸餘等四種,依下列規定辦理滾存:
(一)以前年度賸餘:滾存各分基金。
(二)自有財源賸餘:滾存各分基金。
(三)中央款賸餘:
1.教育處:除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外,賸餘經費滾存基金
。
2.學校:除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外,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
者,賸餘款除出席費、訪視費、膳費、旅運費及鐘點費等按人
數核實支應之賸餘及未執行計畫項目經費繳回教育處外,餘賸
餘經費得部分或全部滾存各學校分基金,惟執行率未達百分之
九十者全數賸餘款仍應按補助比率繳回。但情形特殊並經本府
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縣款賸餘:
1.人事、午餐及教科書經費之賸餘滾存於「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專戶」,作為以後年度重大或重要教育政策之財源。
2.教育處:賸餘經費滾存基金。
3.學校:
(1)賸餘經費滾存各分基金。但申請本府計畫補助辦理活動之執
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者,賸餘款除出席費、訪視費、膳費、旅
運費及鐘點費等按人數核實支應之賸餘及未執行計畫項目經
費繳回教育處外,餘賸餘經費得部分或全部滾存各學校分基
金,惟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全數賸餘款仍應按補助比率
繳回。但情形特殊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2)申請本府計畫補助者,應自籌百分之五以上之配合款。但情
形特殊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3)學校辦理本府或中央補助代收代付計畫之賸餘款,應於年度
終了前轉入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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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項教育經費賸餘款支用為原則如下:
(一)學校:
1.支出用途以發展校務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為限。
2.動支未透列基金預算之賸餘款者,應報本府核准,並依附屬單
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二)教育處:
1.作為以後年度教育需求、推動重大或重要教育政策之財源。
2.動支未透列基金預算之賸餘款者,應簽首長核准,並依附屬單
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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