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
    ,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本縣
    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
        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
    、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
    兼之;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
    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辦理之。

六、本會視本縣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本縣教育行政
    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處(局)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
    關處(局)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教育處各單位、本縣所屬機
    關、國民中小學執行。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