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定置漁業權漁業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
  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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