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定置漁業權漁業應將敷設於海面之各項設施及警示標幟做適當維護,本
  府得不定期檢查,漁業權人如未善盡維護之責致生命危害時,除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外,並由本府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代執行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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