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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定置漁業權漁業未經核准,擅自擴大面積或變更位置者,本府應通知限 期內回復原狀,未在限期內回復原狀者,應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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