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定置漁業權漁業應檢齊下列表件:
  一、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漁業種類名稱。
    (三)漁場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
    (四)漁具種類數量。
    (五)漁獲對象。
    (六)漁期。
  二、申請人從事漁業證明文件、為合夥組織者應附合夥契約書,為公司
      組織、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者應附「登記證」、「組織章程」影
      本、「大會會議紀錄」。
  三、漁場圖應按下列規定繪製:
    (一)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依地籍圖辦理實測(以附近陸地之地籍引申)。
    (三)以磁針分度法標明方位角及以衛星定位儀定位並標明經緯度。
    (四)詳細載明漁具敷設之角度、尺數及面積。
    (五)距離及水深以公尺計算。
  四、事業計畫書須記載左列事項:
    (一)經營計畫。
    (二)漁場設備。
    (三)財務計畫。
    (四)產銷計畫。
  五、保證金按許可面積每公頃新台幣五千元計收,期滿無息退還。
    (一)保證金履行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
    (二)保證金得以等值政府發行之無記名公債或辦妥質抵,並蓋妥印
          鑑之銀行一般定期存款單(不包括可轉讓之定期存款單)抵充
          。
  六、申請漁場地區或水域屬他人所有或占有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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